间接证据的特点。
1.具有依赖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本身,并没有单独的证明作用,必须依赖其它证据,并且与其它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具有证明作用。
2.具有关联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客观联系以及与其它证据在证明过程中互相结合所决定的。它的作用不仅要取决于本身的真实可靠,而且取决于它在其它证据中的地位,以及它和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即:它们只能证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局部的情况和个别的情节,而不能直接证明本案中的主要事实。只有把众多的间接证据连起来,彼此互相印证,并在排除了其他各种可能性之后,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3.具有排他性。各个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必须是互相一致的,不能是互相矛盾的,必须是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就不能用出证明的结论。
4.证明过程复杂。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必须经过判断与推理,进行具体分析和综合分析,其证明过程较复杂。
间接证据具有特殊作用和价值功能。实践中,往往几个间接证据结合起来的证明力相当于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在证明价值上,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证据的有力辅助方式和可靠佐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