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涉款项是给客户的中间费用,是按照该客户支付货款的进度来提取的,所以才有小数点的零头,勾x强也不知道具体的计算比例,都是普x匡公司计算,因为是中间费用,所以客户没有开票,客户在武汉,其作为业务人员还特意在武汉农行开了户,便于公司把钱打到其帐户上,再转给客户。借款发生后普x匡公司还是照常给勾x强发放工资和提成,如果是纯粹的借款,那么至少要在工资或者提成中每月扣一部分来还款。在勾x强工作一年多期间,普x匡公司从未向勾x强主张过所谓的欠款。在普x匡公司的销售考核制度中对于这种中间费用也是有规定的。
二审中,普x匡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涉借款是勾x强在其公司任职期间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认为不是用于发展公司销售业务且据事后客户反映没有收到这笔款项,所以其主张该借款是勾x强个人的借款。勾x强主张这借款是给中间人的,具体来说是客户的领导。实际上是普x匡公司在勾x强离职一年多后,发现其现在从事的工作是和普x匡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且普x匡公司和这个客户之间就最后一笔回款有些争议,所以打电话去问客户并进行了录音,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是不可能承认收到这笔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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