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祥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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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控期间的租赁合同如何处理?

发布者:张祥玮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745人看过


1、房子(商铺)没有实际入住或者投入使用的,租户可以不支付房租吗?

答:如出租人未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则无需支付房租。如出租人已将房屋交付,则应当支付房租。交付后,如因疫情导致无法入住或使用,双方可以协商对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租金额进行变更,例如无法使用期间的房租减半收取,协商不成的,承租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减免房租。

 

2、个人承租用于日常居住的房屋、公寓,在疫情影响下,能否要求出租人减租或免租?

答:居住房屋的使用一般不受疫情影响,如因被隔离等原因导致无法使用,可以要求出租人减租或免租,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并尽快通知出租人无法使用的情况。

 

3、疫情期间,租户拖欠房租或者干脆不付房租了,出租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吗?

答:如租户拖欠房租,出租人可主张违约责任,但租户也可主张因疫情原因违约,其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也可将交纳租金的期限进行合理的延长,例如延长至解封后第14天,如延长后租户仍未支付房租,出租人可再行主张违约责任。如租户明确表示不再支付房租,出租人可以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4、签订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答:首先需明确租赁标的物的位置、范围,例如房屋的位置、房屋内的物品;其次需明确租赁期间;再次是租金的支付条款,需包括金额、时间、支付方式;最后应约定违约条款,包括构成违约的情况、违约金的数额等。

 

 

上述四问题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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