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律心雕龙团队接受湖南本土某著名地产公司委托,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应诉。原告(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了委托人及委托人分公司两名被告,并将被挂靠单位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被告 2 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3361606.71 元人民币及利息 1327834 元(暂计算致 2020 年 7 月 11 日,实际自 2013 年 12 月 12 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律心雕龙团队代理两被告经过两次开庭,迫使原告撤诉(未签订和解协议),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过480 万元。
律心雕龙团队作为代理人,多次和委托人会谈,梳理证据,还原了以下事实:
1、原告通过挂靠第三人于2012年12月6日与委托人签定了合同;
2、项目由原告负责实际施工,项目于2013年11月18日竣工,于2013年12月12日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3、第三人在我们委托人处承揽有多个项目,原告在我们委托人处承揽了三个项目。律师团队与委托人财务多次对账。我们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我们还欠第三人工程款。
律心雕龙团队代理两被告经过两次开庭,迫使原告撤诉(未签订和解协议),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过480万元。
本案案号:(2020)湘 0726 民初12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