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必要前置性条件,只有在穷尽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仍不能化解公司僵局时,才赋予股东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若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或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行使股东知情权,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提起侵权诉讼等途径予以救济时,请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裁判要点 实务经验总结 首先,对于欲发动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来讲,务必理解公司解散是权利救济的最后措施。因此,当事股东必须有证据证明,纠纷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也是法院受理和裁判的条件之一。 另外,根据案例研究,“其他能够解决的途径”一般指以下四种途径: 第一,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化解公司僵局。 第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来化解股东会僵局状态。 第三,提议召开股东会讨论人事任免、转让股权和请求公司回购以退出公司,彻底解决股东之间长期存在的分歧和冲突。 第四,股权份额已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大股东,可以通过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职权,解决公司经营管理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巴楚县乾龙建友建材有限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解散法定条件的问题,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纠纷的立法目的分析。公司解散纠纷系股东在公司经营出现僵局时提起解散公司申请而引发,其设定目的在于弱势股东穷尽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后,运用司法手段调整失衡的利益关系。由此可见,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是希望公司通过公司自治等方式解决股东之间的僵局状态,"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必要前置性条件,只有在穷尽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仍不能化解公司僵局时,才赋予股东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 本案中,司威世虽称黄富强和杜甫侵占公司财产、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其他股东之间存在重大矛盾。巴楚县乾龙建友建材有限公司解散并非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司威世作为巴楚县乾龙建友建材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可以通过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收购股份,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彻底解决股东之间长期存在的分歧和冲突。司威世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及享有资产收益等股东权利无法实现时,应当且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救济,而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