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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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Phone创始人真的“无路可走”了吗?

发布者:刘国梁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5日|分类:公司法 |1922人看过

注:本文作于2017年9月15日

2017年9月8日,手机应用软件WePhone的开发者苏享茂因被前妻所逼,遭索要1000万元和房产补偿,在网络上留下遗书后自杀身亡的消息刷爆了金融圈和创投圈。据说,在他去世前几个小时,还陆续收到前妻许多辱骂威胁恐吓消息。对于这起悲剧,有人说他情商低下,懦弱无能给了前妻可乘之机,也有人说他因遭遇骗婚或敲诈勒索走投无路才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么,究竟这个悲剧故事的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问题,苏享茂真的无路可走了吗?

一、事件回顾

苏享茂披露说,前妻以举报其存在漏税行为,并暗示因WePhone是灰色运营,如不答应其巨额索赔,将利用舅舅刘克俭(据说是不小的公安局的官)的关系让其产品下架,使其倾家荡产。同时,其还披露了与前妻的聊天记录。从其内容来看,前妻确存在向其索赔一千万元及市场价值约300万元的房产一套这一事实,并说如不答应便要走“正规渠道”,“看派出所怎么给你定罪吧”,“结果是抓你人,产品下架,没收你以前所有的非法所得,还得加倍赔偿我个人补偿,到时候你后悔莫及”。对比苏享茂披露的存档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内容跟其所述一致,跟聊天记录内容相符,且协议书中还明确了一千万补偿款的支付期限,即“首期支付660万,已支付完毕,剩余款项由男方当面出具340万的欠条凭证,且保证领取离婚证后120天内支付完毕,如男方拒付或延期支付,每延期一日支付10万元违约金”。苏享茂前妻以揭露、举报其存在透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相要挟,逼迫苏享茂答应其巨额补偿要求,在此情况下,苏享茂被迫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已付首期款660万。2017年9月8日,苏享茂因无力支付剩余340万元,在网络上留下遗书后自杀身亡

二、法律解读

据此披露的过程,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刘国梁律师作出如下解读:


  

(一)在没有更多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其前妻涉嫌刑事犯罪

1、其前妻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和目的。

那么,其前妻的该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从目前来看,难以认定:

1)这是两人的家庭内部矛盾,因离婚事宜引发的纠纷。在中国,夫妻缘尽,很少有和平分手或离婚的,在争论的过程中,女方提出一些攻击性和威胁性的言语,非常正常。就目前披露的情况,和敲诈勒索尚存在距离。

2)如果女方与男方结婚,是希望通过所谓“骗婚”获取一定财产,那么无论通过结婚的手段、还是为获取更多的钱财而实施威胁等心理施压的行为,都只是手段行为。

2、其前妻是否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称的骗婚是指依据国家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或以婚姻为诱饵的形式,来诈取他人的财物。这是诈骗犯罪中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案件。如果一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婚姻为诱饵,隐瞒真相,假借结婚而骗取财物,事后携款逃跑,或者以真实的身份,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涉嫌诈骗罪。

就网上披露的情况看,很难认定诈骗罪

1)苏享茂与其前妻通过世纪佳缘网VIP服务介绍认识,后经自由恋爱,双方自愿登记结婚。苏享茂在结婚前为前妻花费数百万元,在发现前妻故意隐瞒离异的事实,将婚姻状况改成了未婚后,虽很生气,但还是选择了原谅,与其登记结婚。苏享茂还披露说,离婚是双方一起提出的,“虽然无出轨、暴力行为,但我失去了对她喜欢的感觉”,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苏享茂选择与前妻结婚完全出于自愿,选择离婚亦并非被胁迫,其婚前所花费用应视为赠与。

2)苏享茂其前妻在婚后通过系列手段,逼迫苏享茂签署天价离婚协议,仍然是两个成年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若该民事行为受胁迫、欺诈,那么受损害方可以到法院申请撤销该离婚协议。

不过,如果随着案情进一步的挖掘,苏享茂前妻若有团伙协同做案,有其他共犯,其前妻与之结婚、实施恐吓等只是实施诈骗行为的手段行为,只是其中的一环,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二)WePhone不合规?

 WePhone是一款基于VoIP技术的移动社交应用APP,主要有两块业务,一是客户端对客户端,用户能够向其他 WePhone 用户免费发短信和打电话;二是客户端对其他运营商终端,即VoIP,用户可以用很低的费率拨打全球任意非 WePhone 用户的移动和固定号码。对于VoIP,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开放。如美国FCC于2004年2月决定将VoIP定位为不受制于传统电信法规的“信息服务”,英国也已经把VoIP纳入现有的电信管理体系中进行管理。不过在国内,VoIP在国家管控范围之内。业内人士指出,现在网络电话的服务在国内明确是不允许的,从国外打到国内是可以的。看WePhone是否违法,就看他是否在国内提供从网络打到电话上的服务。如果没有业务许可,可能涉及到行政处罚。

那么,国内是否会因为涉嫌非法经营就会判处苏享茂非法经营罪呢?答案是——未必!

1、虽然Wephone可能无拍照经营而涉嫌非法经营,但就目前中国的现状来看,中国对高科技新生事物保持相对宽容的态度,比如WePhone同样性质的触宝电话2012年荣获中国电信"移动互联网创新大赛"特等奖且目前依然在国内广泛使用,2013年用户量即已过亿

2、法规的制订一般滞后于时代发展。优步、嘀嘀打车在国内开始几年,因为没有出租车运营牌照,各地严查,但是均未对法人代表以非法经营罪处以刑罚,现在这一新生事物已经获得政府认可。

(三)苏享茂生前可以“悔约”吗?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第一款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对于苏享茂在结婚前为前妻花费的钱财,因其与前妻从结婚到离婚只有一个月零十天,属于结婚时间不长的情形,如有证据证明前妻存在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情形,在离婚时,苏享茂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对于离婚协议书上巨额补偿款的约定,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如确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时前妻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苏享茂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

(四)苏享茂家属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苏享茂前妻以威胁的方式要求苏享茂支付剩余的340万元,并最终导致苏享茂自杀的行为,已经突破了大众的道德底线,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女方在世纪佳缘隐瞒了自己的婚史,苏享茂为世纪佳缘一对一服务的VIP客户,对其相亲对象的审查与选择具有审慎义务,世纪佳缘需要证明自己已尽到该义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苏享茂家属可以依法向苏享茂前妻翟某和世纪佳缘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三、期冀

苏享茂的遭遇引发了圈内圈外的同情。国内开发者社区微信公众号“DevLink”也发文声称,“刚刚,我们失去了一位开发者”,文中写道:不得不说,有些开发者代码写的很6,但是在情商和基本常识上真的有太多需要补课的。可见,在中国法治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作为公民,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公民至关重要;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规避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风险更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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