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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为补偿对方而写下的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

发布者:李一磊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159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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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张某与男方曾某于2014年相识并恋爱,后双方同居,2019年下半年,张某、曾某因故关系破裂。2020年2月24日,双方签订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曾某欠张某42.6万元,曾某自欠款当日起,需每隔2个月向张某打款62666元,款项支付完毕后,各不相欠,互不干涉。曾某在书写借条的当天支付了张某5万元,但之后未再支付,张某遂持借条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曾某不存在婚姻关系,借贷事实也没有实际发生。张某主张的借贷系因同居行为产生的“青春损失费” “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纠葛转化而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借条”载明曾某欠张某款项并约定了还款方式,形式上虽然属于民间借贷,但双方均认可不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本案中,双方实际是以“借条”的形式来确定终止恋爱关系后,男方给予女方的经济补偿。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情感的付出、青春的流逝等对双方来说都是存在的,分手会给双方,并且往往会给女方带来更多伤害。一方在分手时承诺给付对方的金钱应当属于一种精神抚慰,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而并非法律规定的义务,故不受法律保护。如双方自愿履行亦不违反自愿原则,但曾某已明确表示不再支付款项,因此,本院对张某要求曾某支付剩余款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评析:


单身男女同居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但是一方以补偿为由向对方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则违反了公序良俗,裁判机关一般对该类请求持否定态度。

但是,如果对方已经给了的话,法院也不会干涉。

所以,如果一方在恋爱中确实感到不公或分手是因对方存在过错,那么尽量避免用借条或欠条的方式让对方确认。

不然,对方反悔不愿履行的情况下,这张借条或欠条就会变成一张空头支票,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不会得到支持。

只有拿到手了才是自己的,同时需要提醒的是,这种补偿带有自愿属性,而且数额应当合理。

如果采用不当的方式逼迫对方支付,那么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所以,女生在恋爱时,不要完全“深陷其中”,自身的提高和成长也很重要。

别傻傻的就把自己完全托付于另一方,这样在意外来临时才能避免精神上一蹶不振,产生强烈的不平衡感。

生活的大多数时光是要自己和自己相处,心灵的富足也需要依靠自己去收获、感悟,感情上依附任何人都不如依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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