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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有风险,入住须谨慎:论房屋租赁关系中的责任认定

发布者:杨帆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7日|分类:房产纠纷 |674人看过

承租人在租赁房屋过程中,房屋发生火灾造成损失,责任应该由出租人承担、还是承租人承担?由于不久前接到此类问题,本人结合之前代理的一起案件,论述一下此类问题的责任分担。

案情回顾:20158月,杨某在承租了张三的一处底商,承租前该房屋已经装修完毕,具备货架、水电线路。后杨某自行对该房屋内的少量区域重新装修,并安装了空调、互联网电路。2016年,杨某出差进货期间,其承租的店铺发生火灾,造成店内货物大半被烧毁,后经鉴定,认定起火原因为店内导线短路,引燃木制货架引起。

法院判决:张三作为出租人,未能尽到消防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责任;杨某作为承租人,在店内放置易燃物品,承担30%责任。

无独有偶,前几天有朋友甲向我咨询极为类似的一起案例:甲出租了一间住房给乙。半年后,在乙出差一周期间,房屋内马桶漏水造成楼下被淹,该案应当如何认定双方责任?

律师点评:第一起案例中,由于承租人杨某在租房前,水电线路就已存在,且目前证据无法证明杨某增设的网络、空调电路发生短路,所以该案法院认定房屋出租前就存在该安全隐患。因出租人未能消除该隐患,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二起案例恰恰相反,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长期不回,最终房屋发生水灾,本人认为承租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为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马桶是能够正常使用的。从一般生活常识可以知道,与第一个案例不同的是,马桶发生漏水造成楼下被淹,一般过程较为漫长。承租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其长期离开住所时应当关闭水电,假使其在一天以内返回房屋,极有可能避免此次事故。所以承租人对本次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均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如果该义务没有完全履行,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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