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某医院职工张三在早班前一天晚上常在单位寄宿,某一日酒后在该医院寄宿过程中,失足从二楼坠落死亡。经查,该医院二楼护栏高度1米,走廊灯光较暗。张三儿子张小三向医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60%的责任。
审理过程:被告该医院辩称,医院多次强调不允许职工夜晚在单位过夜,并且提供会议记录证明。张三违反医院规定,擅自回到医院寄宿,医院并不知情。张三擅自寄宿医院也不属于工作事件,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该医院承担20%的责任,张三承担80%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的关键在于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医院辩称其对张三回到医院寄宿并不知情,实际可能并非如此。因张三每个早班前一天的晚上往往要到医院留宿过夜,该留宿行为并非偶然事件,而是形成了长期的习惯。对此,属于该医院职责管理范围内,其应当知悉。而该医院长期以来没有制止张三的寄宿行为,应视为对该行为的默认。另外,张三是因为第二天早班才在该医院寄宿,所以张三寄宿的行为与其工作相关,医院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医院承担20%的责任裁量适当。
司法实践中,寄宿单位期间出现意外,被寄宿的单位极少有无责任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