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轨、婚外情、一夜情,看起来是很大的错误,为什么离婚时无过错方却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呢?
因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为以下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且,对于这四种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行为界限,不可随意做扩大化理解。
可能会被误读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因此,一方偶尔、隐蔽的出轨、婚外情、一夜情等婚外性行为不包括在内。即使一方当场“抓奸”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存在婚外性行为,但该行为不能理解为“重婚”或者“同居”,因此不能据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或许无过错一方会觉得这不公平啊,因为一方婚外性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伤害,很伤心、很痛苦啊,怎么就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了呢?
关键在于损害赔偿是如何来确定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上述婚外性行为不会造成什么物质损害,而精神损害赔偿需要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而婚外性行为造成的伤害有限,无法达到该司法解释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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