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供述虽不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但真实性不排除合理性怀疑的,不能被采信。提取的物证有严重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要根据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这是我从事刑事审判十六年办理的最疑难的一个案件。本案2009年12月案发,2014年8月起诉到法院,中间多次补查证据。如果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如果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就会无罪释放。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无数次的请示汇报和协调,最终以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结案。
一、基本案情
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徐某酒后翻墙进入本村村民赵某家中,并进入被害人赵某卧室欲行不轨,因被赵发现,遂将其掐死在床上。为掩盖罪迹,徐某将赵某的尸体拖拉至院内迎门墙前的水池中。
二、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主要证据有: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赵某的尸体俯卧于其家迎门墙前水池内北侧,迎门墙西侧是厕所,在迎门墙北头西侧50厘米、距厕所北墙118厘米处发现一只黑色女式右脚棉鞋;在南墙处有一木质梯子,从下至上第二阶梯上木屑有新鲜脱落痕迹,梯子上方靠墙处有一长10厘米的擦划痕迹;距地面228厘米、梯子东侧21厘米处院墙上发现一块新鲜断裂的玻璃片;在梯子西侧302厘米、厕所南院墙顶处发现一新鲜的砖块脱落痕迹,院墙外玉米秸秆里发现一整块砖块,砖块一面粘有凝固后的水泥。
在北侧卧室地面上至耳房门内侧的南北走向通道地面上发现有一宽40厘米的拖拉痕迹,在距西床尾71厘米南、床边23厘米处床上发现一只黑色女式左脚棉鞋。
2.被害人赵某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赵某右手腕戴有一只黄色金属手镯;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对徐某人身检查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2009年12月11日,侦查人员在对徐某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其右手前侧第二指中节有一个斜行条形新鲜浅疤痕,长1.8厘米,边缘整齐,上附少许血痂,符合较锐物体形成。形成时间约在3至7日之间。
4.侦查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9年12月11日23时00分至23时05分侦查人员张某、邵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徐某上身穿的黑色袄上兜里搜出一只黄色折叠形镯子。
侦查人员张某、邵某所作的情况说明及当庭作证称,2009年12月11日9时许,张某、邵某等人在徐某之妻路某的带领下将徐某抓获,为防止徐某自伤、自残,对徐某进行人身检查,从徐某身上搜出香烟等物,后把徐某带到刑警大队。11日22时许,询问完徐某后,通过指挥部反馈的信息,得知徐某所讲与调查取证的情况严重不符,遂安排邵某给徐某戴上手铐,法医对徐某进行人身检查后,张某对徐某进行搜查,在徐某上衣袄下面衣角处摸到一硬物,通过上衣口袋将该物品掏出后,发现是一个被握扁的金黄色手镯。
5.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赵某右手腕提取的手镯与徐某衣袋中搜到的手镯均检出铜、锌元素。
6.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徐某衣袋内提取的手镯与赵某尸体右手腕提取的手镯是同一模具铸造而成。
7.辨认笔录证实,从被害人赵某右手腕提取的手腕、从徐某身上搜查出的手镯分别经赵某的亲家陈某辨认,陈指认出该两只手镯是她送给赵某的;以上两只手镯经赵某的儿子徐某1辨认,徐某1指认出该两只手镯是赵某生前所戴。
8.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9日17时许,徐某2听人说其婶子赵某没有出来玩,就与徐某3搬个梯子到赵某家墙外,从西墙跳到赵某家,发现赵某家堂屋东间亮着灯,赵某卧室内床上有一只鞋,在厕所门口有一只鞋,没有发现赵某。10日10时许,徐某2从西墙跳到赵某家,把大门打开,其妻朱某、儿媳胡某进到院内,发现堂屋东间的灯还亮着,在迎门墙前的水池内发现赵某的尸体俯卧在水里。赵某有一对黄色手镯,是用五角钱的硬币打的。以上两只鞋是一双。赵某平时一人在家居住。
9.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在赵某家厕所门口发现的那只鞋是赵某平时穿的,经常看到赵某戴着用五角硬币打的黄色手镯,手镯是赵某的亲家送的。
1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她送给赵某两只用五角的硬币打的手镯,手镯是在县城一个地摊上打的。
11.证人徐某4的证言证实,徐某4从洛阳回来一直住在赵某家,2009年12月6日早坐车去的洛阳。
12.证人徐某5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7日下午,徐某5与其母赵某打了电话。
13.证人徐某6、徐某7、徐某8等人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7日下午及晚上,他们与徐某在一起喝酒,徐某喝多酒了。
1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与徐某是情人关系。徐某在宁陵县看守所关押期间打电话告诉李某,他喝多酒后,翻墙跳到赵某家,被赵某发现后害怕赵喊人,将赵掐晕后,把一只手镯摘下来,恐赵不死,把赵扔进水池中。
15.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证实,王某1、王某2与徐某在宁陵县看守所关押期间,徐某给王某1、王某2说,他喝多酒后,想与老年妇女发生性关系,翻墙跳到赵某家的院子内,推门进屋,被赵某发现,遂用手掐住赵的脖子,将赵的衣服脱下进行猥亵,后给赵穿一条裤子,一只棉鞋,把赵拖拉到院内,扔进水池中,并摘走赵的一只手镯。
1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6日晚,其子徐某与其妻路某发生吵架。为避免两人再吵架,12月7日晚,路某与其公婆李某住在一个房间,22时许,徐某回到家中,李某告诉徐某路某与她住在一起,徐某离开了家。
17.侦查机关出具的没有对徐某进行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侦查人员张某等5人当庭作证,证实审讯徐某时无刑讯逼供、诱供行为。
18.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在侦查机关侦查阶段及检察院提讯时,其对得知被害人赵某一人在家,酒后翻墙到赵某家,进到赵某的卧室被发现后,掐赵的脖子,把赵的下身衣服脱掉并猥亵,恐赵不死,给赵穿上裤子,找一只鞋给赵穿上,把赵拖拉到院内的水池边上,摘下赵的一只手镯后,把赵扔进水池中,后顺着墙边的木梯子翻墙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将手镯握扁作过多次有罪供述。徐某写有十余份认罪材料。侦查机关在徐某作过第一次有罪供述后,即制作了一份徐某供述的录音录像;2010年11月5日,公诉人提讯徐某时,徐某供述了杀害赵某的经过,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
三、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徐某当庭辩称赵某不是他杀害的,公安人员对其有刑讯逼供。其辩护人认为徐某受到了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公诉机关指控徐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四、对本案主要证据的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徐某作案的最核心的证据有:1.徐某的多次有罪供述及亲笔书写的认罪书;2.在徐某上衣中提取的手镯是被害人的手镯;3.徐某右手指有伤;4.证人李某等三人的证言。但经过开庭和详细审阅卷宗材料发现,这些核心证据均存疑。
1.关于徐某的多次有罪供述及亲笔书写的认罪书。2009年12月11日9时许,侦查机关将徐某抓获并带到刑警大队,于当日21时30分至22时50分对其进行了询问,23时许,侦查人员称在徐某上衣中搜出手镯后,徐某于12月12日5时41分至7时47分第一次作了有罪供述;在徐某作有罪供述后即制作了录音录像,但该视听资料时间仅21分钟左右,与笔录上记载的讯问时间差距很大,且徐某的供述太过连贯,象背书一样,明显与平常接受讯问的情况不符;徐某在侦查阶段就反映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徐某在鹤壁市看守所羁押二十余天,写有10份认罪材料,是其主动自愿所写不符常理;2010年11月5日,公诉人提讯徐某,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但徐某所供是否将被害人的衣服脱下来,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矛盾,且没能供述将赵某杀死后给赵穿鞋的情节。虽然没有确定的证据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刑讯逼供,但也无法排除。故徐某的有罪供述及书写的认罪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2.关于在徐某上衣中提取的手镯是被害人的手镯。2009年12月11日9时许,侦查机关将徐某抓获并进行了搜查。当晚23时许,再次搜查时从徐某身上搜查出一只黄色手镯;侦查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与侦查人员张某、邵某所作的情况说明及当庭所证在徐某上衣何处搜出手镯相矛盾,且未提取徐某的上衣;2014年5月出具的鉴定意见,从徐某身上提取的手镯,检出了侦查人员张某的DNA,而未检出赵某、徐某的DNA;徐某虽供述过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搜查出一只手镯,但也否认过。故侦查机关从徐某上衣中提取了手镯不排除合理性怀疑,该手镯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3.关于徐某右手指有伤。侦查机关制作的人身检查的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徐某右手前侧第二指中节有新鲜浅疤痕,但不能证实该疤痕产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因此不能得出此疤痕系其作案时所留。
4.关于证人李某等三人的证言。公诉机关提供的李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李某与徐某是情人关系;王某1、王某2系侦查机关安排的“眼线”,三人的证言系传来证据,但徐某从没供述过给三人讲过杀害赵某之事。故三人的证言无证据证据相互印证,系孤证。仅有该三人的证言尚不足以认定系徐某作案。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认定徐某犯罪的证明标准,应作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无罪判决。经过无数次的请示汇报和协调,该案最终以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