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蔺XX,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XX、何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XX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XX。
法定代表人:崔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蔺XX因与被上诉人辽宁XX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07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蔺XX于2019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蔺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蔺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蔺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