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志斌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3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陕西XX公司因被申请人青海XX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7XXXX7198.2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XX公司向本院提供XX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197XXXX7198.23元)作为担保。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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