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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XX公司与青海XX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郭志斌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3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陕西XX公司因被申请人青海XX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7XXXX7198.2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XX公司向本院提供XX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197XXXX7198.23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7XXXX7198.2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包括房产及到期债权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XX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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