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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志斌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2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委托诉讼代理人*XX、郭XX,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黄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2018年6月25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借原告66000元,有借条为证,约定2018年8月25日归还,期间约定如按期归还不计利息,如不按期归还从即日起计算年息1分利。到期后被告还了10000元借款,剩余款项没有归还,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刘XX辩称:被告不欠原告的钱。原告是在被告公司进行围标,将钱打到被告公司的账户上,并没有给被告个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王XX账户中转账66000元。2018年6月25日,被告刘X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写:今刘XX借黄X现金66000元,还钱日期为8月25日前归还,(以上日期无息),如2018年8月25日无法还清,即日起年息1分。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的66000元支付与北京XX公司王XX账户中,被告刘XX当时系北京XX公司负责人,其出具的欠条上涉及的款项是该笔资金。

原被告的争议,原告主张该款系刘XX向其借款,用于公司的投保保证金,被告刘XX称该款系公司替原告进行围标的保证金,系公司借款,与自己无关。

原告提交与被告刘XX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多次在微信中协商还款事宜,被告通过微信于2018年9月23日和25日分别向原告转账支付了10000元。

被告出具的欠条中写的一分息是笔误,原告主张按照10%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支付给北京XX公司66000元的事实,原告黄X与被告刘XX无争议,双方未提供证明该款初始用途是被告所在公司替原告进行工程围标使用,还是公司自行投标使用。被告刘XX向原告以个人名义出示欠条,并承诺还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原告出具的承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据此形成借贷关系。故被告应当按照其承诺履行义务。原被告协议中约定的利息为年息一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约定非双方真实意思,故其主张被告按照年息10%承担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XX偿还原告黄X借款56000元以及利息(按照年息1%计算,以5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黄X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元,本院减半收取674元,由被告刘XX承担。原告已经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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