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XX、牛XX 诉王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对牛XX的伤残进行鉴定,XX鉴定中心口头通知患者不构成伤残,一审认定患者不构成伤残。当事人找到我们,经研究,我们认为患者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我方单方委托山西儒林司法鉴定中心对牛XX的伤残进行鉴定,山西儒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定患者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我方将山西儒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提交到二审,经我方的积极努力与沟通,太原中院二审将本案发回重审。在第二次审理过程中,小店区法院再次委托山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了患者不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又遭受了一次打击。我方经研究后发现该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后该鉴定意见书经主管部门认定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于是,我方又提出重新鉴定,太原光大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并作出了牛XX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太原光大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一审作出后,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不服,又提出了上诉,我方律师进行了积极应对,太原中院二审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至此,吕XX、牛XX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终于结束,该案虽然一波多折,但是在律师的努力下,患者的权益最终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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