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于201x年x月x日因宫内妊娠40周就诊于太原市xx医院,原告在该院妇产科顺产一女婴,当时原告产后有出血,到了x月x日就再未出血,201x年x月x日从xx医院出院,出院诊断宫内妊娠40周分娩,巨大儿,产后出血。
201x年x月x日凌晨03:30左右原告在家中突然出现阴道大出血,由120救护车送往太原市xx医院妇产科,xx医院大夫当时就说需要清宫,但是彩超结果发现是动静脉瘘,大夫又说不能清宫了,以免引发大出血,原告在太原市xx医院对症治疗4天后未见好转,于201x年x月x下午转入山西某医院治疗。
原告转入山西某医院后,医院告知原告需要介入治疗,201x月x月x日医方给原告进行了介入治疗,x月x日即手术的第二天患者就出现下肢憋胀,经双下肢血管超声检查,发现原告双下肢肌间静脉血栓,这时山西某医院的主治医师才告知原告介入前二聚体偏高达1939ng/ml,远远高于正常值9倍之多。自此后医方开始给原告进行抗血栓治疗。原告于201x年x月x日出院。
至今原告依然腿部憋胀、疼痛,原告认为:
xx医院存在如下过错:
1、在给原告分娩过程中未将患者胎盘处理干净,导致产妇10天出现大出血。晚期产后出血常见于胎盘滞留,胎盘植入,胎盘部分残留。
2、201x年x月x日凌晨03:30左右原告在家中突然出现阴道大出血,由120救护车送往太原市xx医院妇产科,xx医院大夫当时就说需要清宫,但是彩超结果发现是动静脉瘘,但医方又说不能清宫了,动静脉瘘如何造成的?医方该不该积极处理?
3、医方x月x日--x月x日期间给患者留观近4天,违反留观时间的法律规定。
4、医方x月x日--x月x日期间对患者病情无观察记录,无产妇阴道出血情况的相关记录,存在不足。
5、医方未给患者办理住院进行全面检查,存在过错。
山西某医院存在如下过错;
1、医方在给原告做介入治疗之前二聚体脂高于正常值的十几倍,没有医师告知患者及家属二聚体值高,如果有医师告知二聚体这么高的话,患者及家属就可能不同意做介入治疗,待二聚体值降至正常范围内,才考虑介入治疗,这个介入手术又不是必须急诊手术,张艳丽大夫及李笃强大夫介入前,介入后均未用预防血栓的药物。据了解,其他产妇患者因病情需要均使用抗凝预防治疗。
2、医方x月x日晚上给患者做介入手术治疗,患者从治疗室出来治好后是21点45分,医方告患者24小时拆除加压器,患者当晚上一晚上不能睡觉,浑身疼痛,到了第二天即x月x号早上,患者出现两条小腿疼痛,但医方未予重视,直到当然晚上患者下肢憋胀特别难受,在21点45分应该拆除加压器的时间到了,患者家属找护士,催了好几次,没有任何医生和护士过来拆除,而且护士还很不耐烦,直到晚上23点医方才给患者去掉了加压器,整整晚了75分钟。
3、医方病历的书写患者的主诉和现病史与患者的真实情况不符。病历记载患者主诉为:产后15天,间断阴道流血11天,该情况与患者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根据患者xx医院的急诊病历,患者大出血是从x月x日开始的,到就诊山西某医院时才4天,怎么能记载为间断阴道流血11天呢?
另外现病史记载:患者自述11天前于睡眠中自觉阴道流血部分不符合事实,事实是患者x月x日入院,x月x日半夜凌晨3点半突然大出血,并非病历记载的11天前(有xx医院门诊病历为证);(4)患者入院诊断为宫腔残留?:产褥器。
4、患者入院后医方201x年x月x日彩色超声报告显示患者双侧髂静脉及双下肢深静脉未见异常,但是由于医方的错误治疗、手术不当、未尽告知和谨慎义务最终导致患者下肢肌间静脉血栓形成(双侧)。
5、患者认为我们只是去治疗宫腔残留,但是医方却滥用介入治疗,最终导致双下肢静脉血栓,不管最终是否有无血栓,因为医方的错误致使患者有过血栓,患者就得继续长时间的抗凝治疗。医生的错误治疗致使患者受到了不应该的治疗和折磨,并给患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患者带来了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患者产后,本应在家休养,但是因医方错误致使患者长时间待在医院,不能正常休息,好好休息更无从谈起,致使患者产后身体无法恢复,身体疼痛,经常半夜失眠,目前,患者双下肢仍然憋胀并且疼痛。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血栓的形成可能会导致患者后期复发,并引起由血栓产生的并发症如脑梗、心梗、肺梗等致命性疾病,患者惶惶不可终日。
综上所述,二被告存在明显的诊疗过错,与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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