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为患者输血前未合理检查血液,给患者造成感染炎症的损害后果,嗣后患者出现精神分裂症状,医疗机构应否向患者承担医疗产品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丙型肝炎与精神分裂症之间不具有必然联系,原告李x之前患有丙型肝炎与其后患有精神分裂症之间不存在高度的危险因果关系性,因此,被告x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李x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期间,法院鉴定中心(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申请再审人李x患丙肝形成的心理、精神作用与其患儿童精神分裂症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再审法院判决:被申请再审人x医院赔偿申请再审人李x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损失xxx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万元。
未成年患者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决定为其输血,但输血前未合理检查血液,给患者造成感染炎症的损害后果。其后患者出现了精神分裂的症状且病情严重,经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表明患者患有的精神分裂与医疗机构给其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其感染炎症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此时,医疗机构应就其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医务活动时,未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实施医疗行为,主观上存在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患者因输血致损的医疗纠纷中,由于输血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及安全性要求,而患者通常又对输血医学知识不甚了解,完全依赖医疗机构的医疗态度及安全注意义务,如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行为不符合医疗卫生管理规范、医务人员不履行合理的医疗职责、未尽高度的检查注意义务,为患者输血给其造成损害结果的,具有医疗过错。同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载明医疗机构给患者输血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其过错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患者因病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决定为患者输血治疗,在为患者输血过程中,医疗机构对血液检查不当,导致患者出现感染炎症的损害后果。此后患者出现其他病症且病情较为严重,经鉴定部门鉴定,患者所患疾病与医疗机构检查血液不当致其感染炎症的医疗过错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且患者遭受损害时属于未成年人,所患病症对其影响较大,故医疗机构应就其医疗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各项经济损失及相应的精神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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