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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痛分娩”的决定权在谁手中?

作者:李海医疗事故团队时间:2020年0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0次举报

小朱怀孕8个多月了,平日里就在家休息养胎,越是临近产期,小朱在期待之余越是有些紧张。


近日,小朱看到一则新闻,说一名孕妇进入产房待产,宫口才开了2指,就痛得忍不下去,提出要无痛分娩,但她丈夫拒绝在同意书上签字,称“上麻醉对小孩子有影响,对大人也不好”。无论医生如何解释无痛分娩的麻药浓度不会对产妇和胎儿造成影响,丈夫也不同意。


看到这则新闻,又想起身边的不少朋友,小朱不禁有些担心自己生产时的情形。为此,她多次向丈夫旁敲侧击,暗示自己生孩子时要打无痛针。丈夫也心疼小朱,答应如果她受不了就选择无痛分娩。


原本夫妻俩商量得好好的,但这些话被小朱的婆婆听到了,坚决不同意,反对的理由跟新闻中的丈夫一样。因为这事,婆媳两人大吵了一架,但婆婆依旧坚持她的说法,甚至丈夫都有些动摇了。


那么,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究竟在谁手中?像这样的情况,产妇能自己做决定吗?


律师解读

首先,小朱的婆婆对于无痛分娩想像得过于严重,我们通常所说的“无痛分娩”,在医学上称为“分娩镇痛”,是使用各种方法使分娩时的疼痛减轻甚至消失。

那么问题来了,不少人觉得麻药会对产妇和孩子有影响而拒绝使用无痛分娩,而产妇又难以忍受疼痛,那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究竟在谁手中?产妇能否自己决定打无痛分娩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扰。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患者才是知情同意权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主体。当患者出现病情危重无法表达的情形时,才需要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请其作为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对急危患者,患方不同意救治的,医师仍有权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而小朱作为产妇,只要在清醒的情况下,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可以自主行使无痛分娩签字的权利,即使丈夫与婆婆不同意进行无痛分娩,医院也应当尊重产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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