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x月xx日,丁某因“腰痛伴左下肢放射痛一月余”至某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后在该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该手术属于四级手术,但某医院系一级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四级手术的资质,属超范围手术。丁某未被告知实情,某医院便擅自进行第一次手术,术后造成右半肢神经损伤,同时出现左侧椎弓椎体螺钉偏向,不得不接受第二次手术。丁某认为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向xx法院起诉某医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某医院系无相应资质进行超范围手术,存在过错,同时该过错造成了患者二次手术,增加了患者痛苦及相应治疗费用。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某医院承担完全责任。据此,判决某医院赔偿丁某各项损失合计七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某医院不服,向xx中院提起上诉,xx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相关监管部门已经制定了医院分级管理规范,旨在规范医疗机构手术管理,确保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保障就医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超资质范围手术难以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易加深医患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许可证等规定的诊疗范围,并依法保障患者及近亲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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