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女,xx岁,20xx年x月x日因腹部不适就诊于山西省某医院,患者在该院检查两天后,医院没有查出什么问题,患者也感觉问题不大了,(见x月x日病程记录),准备出院,医院安排患者做造影,如果没事就回家了。
x月x日患者行造影后X检查:见部分胃底位于膈上,可见食管胃环,疝囊显著,考虑食管裂孔疝。x月x日在全麻下行食管裂孔疝修补术。术后患者说话有些不利,肢体活动完全正常,x月x日CT检查:右侧腔隙性脑梗死。
患者术后一直就是黑便,大夫解释说,患者吃的是补血药,所以便是黑的,医院建议患者出院,患者于x年x月x日出院。
20xx年x月x日,患者因呕吐、昏迷在此就诊于山西省某医院,入院诊断为:发热待查,意识障碍待诊。头颅CT检查示:右侧腔隙性脑梗死,与x月x日对比未见明显变化,考虑陈旧性;胸部CT检查:肺部感染;头颅MRI(x月x日)与(x月x日)比较:未见明显进展。给予吸氧,抗炎对症治疗,经过治疗后病情未见好转,医生建议转上一级医院治疗,20xx年x月x日出院后转入山西省某医院急诊科,x月x日行头颅MRI检查:右侧额叶胼胝体急性/亚急性梗死。后于x月x日转入神经内科,入院诊断为:意识障碍原因待查,脑梗死,重症感染,食管裂孔疝术后,脾脏切除术后,入院后给予抗感染、补液,醒脑、保护神经、抑酸,营养支持、对症治疗。20xx年x月日下达病危通知书,20xx年x月x日张某某出院死亡。
我方认为山西省某医院在对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转入上级医院不治而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山西省某医院在20xx年x月x日术前检查不全面,诊断不明确,术前准备不充分,仓促手术,以至于为患者张某某的行食管裂孔疝修补术中,切除了患者脾脏,存在过错。
第二、医方术前知情告知当中未有脾切的知情告知,术中行脾切除术,未履行知情告知,存在过错。
第三、医方在x月x日手术过程当中,未能妥善处理剥离的问题,存在不当,在出现出血时,未穷尽手段,直接进行切除脾脏存在不当。
第四、医方在给患者切除脾脏后未进行疫苗接种,以及预防性的药物抗炎治疗,存在过错。
第五、患者在20xx年x月x日出院时存在感染情况,不符合出院标准,医方安排出院不当。
第六、患者20xx年x月x日再一次就诊被告医院,医方抗炎抗感染治疗不到位,在存在严重感染的情况下,建议患者转院不当。
综上所述,医方存在明显的诊疗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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