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xx市xx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1、原告提交的输血证上的身份证号14xxxxxxx显示的出生年月是阳历生日,二代身份证号14xxxxxxxxx显示的出生年月是阴历生日,两个日期在万年历上是同一天。
2、 原告当时参加的xx乡教委组织的献血活动,在2xxx年x月x日献血的,19xx年出生的只有一个叫马xx的,就是本案的原告,庭审中,原告也请求法院予以调查核实。
3、本案,原告提供的一代身份证复印件上面的照片就是本案的马xx,复印件上的身份证号和献血证上的身份证号完全一致。
综上,原告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二、本案中, 被告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明其2xxx年采血时对献血人员只做量血压的基本测试,不做丙肝之类的检查。因此其对原告的采血过程存在明显的过错,理由如下:
19xx年x月xx日发布、19xx年x月x日期实施的《血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不得采集其血液。” 19xx年x月x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九条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而19xx年x月x日起实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表明了健康检查的诸多事项,其中“第三、 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5.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酶标法:阴性。”表明丙型肝炎病毒抗体为必检事项。
2、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到被告处打印的献血者档案上面明确载明原告的献血被淘汰,复检样日期为20xx年x月x日,检验项目显示抗-HCV阳性,也就是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为阳性,明显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的规定,被告应及时向原告说明情况,但是被告并未履行任何的告知义务。很明显存在过错,与原告现在的损害后果病毒型肝炎(丙型)慢性(中度)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了原告确于20xx年x月x日在被告处献血,被告为其采血,而且也说清楚了献血者档案调取的经过和情况,已经完成了其举证责任。原告于20xx年x月初到被告处找其工作人员查看献血档案,被告工作人员输了原告的身份证号调出后,告原告说被淘汰,不能再献血了,原告问其原因,被告工作人员说是丙肝。20xx年x月xx日,原告再次前往被告处办公室要求查询原告于20xx年x月x日的献血档案,经原告一再要求,被告给原告打印出来,但始终不给盖被告印章。因该献血档案存放于被告处,原告请求法院予以调查核实。庭审中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太原xx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年x月x日出具的太原xx司鉴中心【20xx】临鉴字1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xx市中心血站在为马xx进行献血前健康体检后,发现献血者马xx为血液丙肝阳性,但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过失,该过失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丙肝肝炎肝硬化)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过失参与度拟为50%,应当予以采纳。该鉴定书合法有效,应当予以采纳。理由如下:
1、xx司法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本案中,由于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与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病毒型肝炎(丙型)慢性中毒)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医学专业问题,因此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上明确表明其有鉴定资质。
2、鉴定程序合法。法院通知被告选择鉴定机构,参加鉴定,被告均未到场,被告以行为明确表失放弃该项权利。因此程序上完全合乎法律规定。
3、鉴定依据充分。鉴定人在确认用于此次鉴定的材料及委托鉴定事项,召开了鉴定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综合分析认为,被告在发现献血者马xx为血液丙肝阳性,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马xx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至今活动代偿性肝硬化。
综上,被告在鉴定过程自愿放弃权利,整个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1、被告属于医疗机构,被告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不是医疗机构。
2、被告既没有按法律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在发现原告献血检测为抗-HCV阳性时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原告的各项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1、医药费19xxxxx元
(1)该医疗费用确实是原告因就医支出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治疗丙肝的特效药实践中只能从私人购买,原告在庭审中也提供了两个药品盒子予以证明,而且该医药费确实是原告实际支出。
综上,因此请贵院结合原告的病情,支持原告的医药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7xxx元
原告在太原市xx医院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住院xx天,按照山西省20xx年省直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日xx元,最后得出xx元。
3、护理费:7xxxx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直需要人员护理,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原告主张住院期间xx天,出院后xx天共xx天的护理费,按照20xx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3xxxx元,最终得出护理费为3xxxx元/365天*100天计算得出7xxxx元。
4、营养费:7xxx元
原告在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20xx年x月x日-20xx年xx月xx日住院x天,营养费原告按照每日xx元主张,最后得出xxxx元。
5、误工费:xxxx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原告在住院期间肯定会产生误工费,请贵院考虑原告的损害后果和实际情况支持原告的误工费。
6、交通费xx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票据为xxx元,但是原告实际支出的交通费不仅仅只限于票据,好多票据已经丢失,请求法院结合原告就医的实际情况支持原告的交通费。
7、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因为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中度)的损害后果,而且因为被告的过错,原告早早离开了自己心爱的讲台,而且导致现在收入偏低,因此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元作为对其遭受精神损害的补偿。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8、文印费:xxx元。
9、司法鉴定费xxxx元,实际发生,由于是因被告有过错才产生的费用,理应由被告全额承担。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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