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诊疗事实经过:
2015年1月20日,患者因上腹部疼痛就诊晋中市某某医院,诊断胆结石,1月22日该院给患者行微创手术治疗,术中转开腹手术,行胆囊切除术,胆总管成形术。术后带T管2月14日出院。
2015年10月12日,患者因皮肤黄染找到晋中市某某医院主刀大夫高某,高大夫带患者找山西省人民医院的候大夫,12日在山西某某医院办理的住院手续,10月13日医方给患者行内镜介入手术,2015年10月20日出院。
2016年4月15日患者因上腹部不适就诊山西某某医院,诊断“肝门部狭窄待查,”患者在该院继续行内镜介入治疗,2016年4月25日出院。
2016年11月7日患者因腹部疼痛不适就诊山西某某医院,患者在该院继续行内镜介入治疗, 2016年11月13日出院。
2018年2月5日患者因皮肤黄染就诊山西某某医院,医方连续给患者进行了两次内镜介入治疗,但均不成功,该院大夫让患者转普外科做手术,普外科看过病人后,告知患者这个胆管是电击坏的,组织已经坏死,不能做手术修复。患者随后找回晋中市某某医院当时的手术大夫,问询原因。这时手术大夫和患者一同在该院的医务科进行说明,手术大夫给医务科书面备案,备案材料记载:第一次手术的过程中,因不小心烫伤了胆管。2月14日患者自山西某某医院出院。
2018年2月23日患者就诊西安某某医院,3月9日在该院行肝叶切除,狭窄胆管切除,胆肠吻合术,3月20日出院。
二、院方的诊疗过错:
第一、关于晋中市某某医院的诊疗过错。
1、医方为患者手术过程当中未尽谨慎义务,导致患者胆管受损,后期隐瞒患者实际病情,直到2018年2月主刀大夫才承认在做手术的过程中,因不小心烫伤了胆管。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页第306页指出“医疗行为直接导致不良后果”。这种情形意味着医疗行为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具有100%的原因力。比如,手术误切正常组织器官,造成机体功能障碍。其医疗行为与不良医疗后果的相关程度可判定为100%。
2、医方告知不足,未告知患者其他替代方案,剥夺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
从医方的知情告知书当中,未见到有关患者其他的治疗方案,包括非手术保守治疗、直接开腹手术等,故事实上医方剥夺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二、关于山西某某医院的诊疗过错。
1、山西某某医院医务人员与晋中某某医院主治大夫是同学关系,对患者的病情一再隐瞒,未告知家属实际情况,经患者咨询了解,当时患者胆管狭窄系首次手术过程电灼伤,组织已经坏死,这种狭窄通过放支架是解决不了的。由于山西某某医院的隐瞒,导致患者在四年当中反复放置支架6次,给患者带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也导致患者组织受损,病情更加复杂,故山西某某医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2、山西某某医院给患者做支架未签署知情告知文书存在过错。
3、山西某某医院多次治疗过程中未建议患者采取有效的开腹治疗手段,存在过错。
综上,请各位专家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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