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佟某于2009年3月22日在某市妇婴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宫内早孕。而后于2009年4月24日、10月24日、11月3日分别在该医院进行了b型超声检查。于2009年9月2日在某市中心医院进行了三维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并于2009年11月6日在某市中心医院剖腹产一男婴史某某,婴儿出生后,发现右外耳郭不全,左手指不全。
现史某某的残疾人生给佟某的精神造成了较大痛苦,佟某起诉要求某市妇婴医院和某市中心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
02 法院说法 佟某产前检查的目的就是优生优育,两处医疗机构即某市妇婴医院多次采用b超,而另一处某市中心医院在佟某产前8周左右采用三维多普勒超声波检查后均未能充分尽到检查义务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佟某残疾儿史某某(左手残疾、右耳缺失)的出生,尽管医方对残疾儿史某某本身没有过错,但对残疾儿史某某的出生存在重大过错,即孩子史某某的诞生和某市妇婴医院与某市中心医院给佟某出示的检查结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故佟某的健康生育选择权被某市妇婴医院和某市中心医院侵犯,这一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残疾儿史某某的出生,给佟某的生活及婴儿将来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残疾儿史某某的出生与某市妇婴医院和某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存在明显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某市妇婴医院和某市中心医院应当对给佟的损害进行赔偿。
7年
6922分 (优于93.84%的律师)
一天内
1120篇 (优于89.8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