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患者因医方过错得到相应的各项赔偿后,对其后续治疗费用予以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再次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这些主张能获得法律支持吗?让法律专家为你解开谜团。
01
案情回顾
2011年9月29日,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脚外伤,被送至医院治疗。手术5个月后,复查发现病情恶化,又需进行手术。2014年3月7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李某右下肢损伤属六级伤残;医院对李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经李某起诉,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人民币32万余元。
2016年6月2日,李某就其后期治疗费,以及住院、休息时间、护理时间等,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再次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后续费用和误工、护理时间原则上以实际发生的据实结算。为此李某再次起诉。
对李某的诉求,医院不予接受,认为该案经人民法院判决,医院已按责任比例承担了赔偿责任,其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尚未发生,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依照责任比例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现原告依据鉴定意见,请求被告赔偿后期治疗费以及该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的请求,理由成立,被告应按责赔偿。鉴定费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被告亦应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因误工时间只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因该费用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经审查认定,原告的损失:后期治疗费12000元、护理费2361.28元、住院伙食费1500元、鉴定费1959元,合计人民币17820.28元,遂判决被告某医院按80%赔偿14256.22元。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对误工费认定进行上诉,二审法院除维持一审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认定数额外,另对误工费予以支持,数额为420元。
02
评析
鉴定机构过去的通常惯例只是对后续医院治疗费予以单项鉴定。但近年来,随着《侵权责任》以及最高法院相关解释的不断深入人心,主流认知的侵权赔偿已经明确为“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即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均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患者后续病情需要住院治疗,也必然会耽误工作,需要他人护理,因此,住院及出院后休息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都是必然需要发生的费用,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关于误工费,法律虽然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对于伤残鉴定后再次住院发生的误工费应否支持,首先应弄清伤残赔偿金的性质。伤残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受伤定残后劳动能力减损而产生的收入损失的补偿;误工费则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因伤残程度而对于日后劳动能力的减损,其特点并非完全误工,另一部分时因为治疗及康复而产生的误工,其特点为完全无法工作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对于前者误工费包含在伤残赔偿金范围内,而对于后者,也就是本案中主张的误工费,因为属于完全无法工作而产生的误工损失,所以并未完全包含在伤残赔偿金之中。因此,二审法院在计算李某误工费时,扣除伤残等级已经给付部分,体现了公平原则。
7年
6922分 (优于93.84%的律师)
一天内
1120篇 (优于89.8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