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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诊疗过错致患者死亡的责任承担

作者:李海医疗事故团队时间:2019年03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2次举报

患者李某患病后到A卫生所处治疗,经卫生所医生赵某给予两次静点后,仍未见好转,后转至B医院和C医院进行治疗,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此案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6日凌晨1点多李某患病,体温高达39.5摄氏度。当日早8时左右到A卫生所,由赵医生接诊治疗。赵医生未对患者进行检查也未测量体温,直接给李某静点三瓶药。中午十一点点完药后仍有微热。次日早7时左右,李某妻子向赵医生反映李某病情仍未好转且伴有呕吐症状,请求赵医生前往家中治疗。赵医生到后仍未对李某进行体温量测和身体检查,用已兑好的药又静点三瓶,赵医生从进屋到离开只用5、6分钟。将近下午4点药还未点完,眼看李某奄奄一息,就将李某送至B医院进行抢救。大约抢救20分钟,B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并建议去C医院抢救或有一线希望。当晚6时在C医院抢救,当即确诊李某患传染病“出血热”,第二日晚10点30分,李某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分析

受害人李某所患病症为肾综合征出血热,从患病到治疗再到死亡的过程来看该病发病急,病情凶险,而A卫生所医疗条件差、医疗水平有限,加上受害人家属擅自给病人服用降热药物等一系列因素,是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导致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A卫生所赵医生始终未对李某进行必要的查体,李某病情恶化时也未引起足够重视,只凭主诉给予药物治疗,属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是导致李某死亡的次要因素,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无证据证明第三人B医院、C医院对受害人了李某的诊疗存在过错,故B医院、C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A卫生所赵医生赔偿原告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65.24万元的25%,计16.31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由此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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