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汾市某某医院医疗过错陈述
患者梁某某,女,60402200912241730
关于襄汾县南辛店某村卫生所医疗过错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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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乡卫生院做心电图后,卫大夫认为是房颤,给予西地兰等药物治疗,但未对患有因风心并导致的二尖瓣狭窄的患者进行抗凝治疗,这是违背诊疗常规的。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内科诊疗常规》第二章对心房颤动的治疗原则中有这样的论述:(1)瓣膜病房颤患者都应进行血栓栓塞的预防,理想的方法是使用华法令(剂量保持INR2-3),(2)超过48小时未自行复律的持续性房颤,在需要直流电或药物复律前应与给予华法令3周,复律后继续服华法令4周。而在2004231720054574患者在转入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前,身上浮肿,卫大夫认为患者存在心衰,在卫生所输液治疗七八天,所用药物有速尿,未对患者进行有效的预防电解质紊乱治疗,与患者最后电解质紊乱,出现低钾,低氯,低钙等症。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实用临床用药监护》第九章338页速尿的不良反应有水电解质平衡失调,长期反复应用可出现低盐综合症,低氯血症,低钾血症等。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心血管疾病现代治疗》216页对利尿药的应用注意事项这样论述:利尿药可引起低钾,低镁而诱发心率失常。
、患者在转入临汾市某某人民医院前,身上浮肿,卫大夫认为患者存在心衰,在卫生所输液治疗七八天,所用药物为西地兰,速尿和青霉素。在患者病情如此严重之时,村卫生所是明显不具备诊疗条件的,但卫大夫没有及时建议患者及其家属转院,耽误患者及早进行有效正规的治疗,是严重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以上内容有录音和证人为证)。相反的是,卫大夫在与患者家属交流时,始终坚持自己能够治得了患者的疾病,只是患者家属无人照顾而已。(以上内容有录音和证人为证) 、在患方家属与卫大夫对话当中,卫大夫明确说到患者在使用西地兰时,出现了严重的呕吐症状。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心血疾病现代治疗》220页对洋地黄类药物中毒有这样的说明:洋地黄中毒的易患因素①电解质紊乱(主要为低钾,低镁等),②老年人对洋地黄耐受性低,易发生中毒反应。洋地黄中毒的最常见表现是胃肠道反应,其表现为厌食、恶心、呕吐等,应注意与心衰本身引起的胃肠道症状鉴别。在2004149-150对这样既有洋地黄中毒易患因素又有明显临床表现的患者,对卫大夫居然未予重视,只认为患者当时有心衰,也不做鉴别诊断,不进一步的检查,也未提出转诊建议,存在严重的治疗过失。(以上内容有录音和证人为证) 、卫大夫后给患者家属写了患者在其诊所治疗的几个阶段的用药明细。然而,我们在明细表当中,可以看到对患者使用消炎药物抗炎治疗的过程中,不能准确提供当时所用具体药物,只是说可能是青霉素、头孢和先锋三种抗炎药物之中的任意一种。这种模糊不确定病史陈述,如何作为鉴定的依据?在患者家属向卫大夫询问患者当时的就诊过程时,卫大夫对某些事实时而承认,时而否认,始终不能有确切说法。原因是时间太长了,他也记不得了。(以上内容有录音和证人为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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