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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诉山西省某某医院医疗纠纷过错分析..

作者:李海医疗事故团队时间:2019年02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8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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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2009-10-9)至手术时(2009-10-14)未行任何骨盆部X片及CT检查,且存在明显的漏诊行为。人民卫生出版社《骨与关节损伤》第41110页对此有专门的阐述:“骨盆前后位X线片是诊断骨盆损伤所必需,伤及骨盆环者应摄入口和出口位;伤及髋臼者应摄闭孔和髂骨位(可以看出这种隐匿性骨折);对后环和髋臼损伤者应做CT检查。”“CT能在多个平面上清晰显示骨盆骨与关节的外形和内部结构,揭示X线片上所不能发现的骨折碎片、骨折和关节的轻度移位”。“三维重建是将CT扫描进行计算机处理,进行立体重建,对一些特殊的部位如髋臼顶、内壁、方形区可清晰显示。而且可用特殊的删除程序展现一些原先隐藏无法显示的部位(可以看出这种隐匿性骨折),如可将股骨头移去,使髋臼更清楚地显示其病变。” 作为省内顶级医院,其当时的诊断水平足以能够并且应当在术前明确诊断出患者骨盆上存在的所有骨折。

替代医疗方案及书面知情同意方面:

术前评估不足,其在有多处骨折情况下,院方分别提出相应的医疗措施以及替代治疗方案供患方选择。在未经患者同意情况下仅行右髂骨翼固定术,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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