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秦某,男,64岁,2018年6月3日因腹股沟斜疝入住广西玉林市中医医院,2018年6月8日上午医方给患者进行右腹股沟斜疝微创手术,后中转开腹手术,患者术毕返回病房。 6月10日下午16:00时左右,患者出现严重的呼吸困难,被送入重症抢救室进行抢救。6月11日下午14:18时,医生通知家属,患者心脏停止,已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后医患双方出现医疗争议,广西桂林市正华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进行了尸体解剖,最终死亡原因为:患者系冠状动脉硬化并肺梗死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医方藉此认为自身诊疗不存在问题,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患者家属对死亡原因也颇有微词,医患双方不存在调解基础。患者家属拿着病历及尸体解剖意见在国内多方咨询律师,大部分律师认为肺梗死系术后的并发症,且冠状动脉病变也系患者自身疾病,该医疗纠纷处理有很大难度。
患者家属不远千里来到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寻求医疗法律帮助,经我方对案情作出全面分析和初步判断后,患者家属听到了不同的声音,不同的见解,对我们医疗诉讼团队产生了很大的信任,随后双方建立委托关系。
我们医疗诉讼团队于2018年9月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质证等工作,玉州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选择了省外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心,并进行了委托工作。
在鉴定会上,我方代理人提出本案的肺梗死的特殊情况及医方在术后存在的用药不当等问题,最终鉴定中心认定玉林市中医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鉴定结果出来后,玉林中医医院对鉴定意见不服,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人民法院在安排鉴定人出庭质证开庭后,依法采信了医疗原因力为主要的鉴定意见,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办案感想:作为专业的医疗律师,并非仅代表一方利益旨在期待医方承担责任越大越好,而是通过仔细、客观的病历分析工作,客观找到医方确系存在的医疗问题,旨在进一步提升医务工作者的医疗谨慎义务和医疗认知,兼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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