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两法院四次判决,沈某均不服,先后三次上诉,一次申请再审。
案例介绍 2004年10月1日,沈某因摔伤就诊于某中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某中医院为沈某进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植入二枚空心钉,一枚折尾钉。沈某住院治疗14天后出院,一个月后,发现手术切口处化脓感染,先后去原手术医院及其他医院换药未见好转。2005年3月18日再次入住原手术医院,被诊断为右髋关节化脓性感染。住院43天,出院时,右髋关节引流撤出,原创口已愈合,患髋活动良好。 2005年5月11日,沈某到某市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头骨折术后感染,该医院为其进行了内固定取出、清创、灌流冲洗术。术中,对炎性组织物给予彻底清除,取出两枚空心钉,一枚折断钉。 2006年3月9日,经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X光影像诊断右股骨头缺血坏死。2016年10月26日,沈某经骨科医院门诊检查临床诊断右股骨头无菌坏死。后期,须行右髋全髋关节置换术。 沈某认为,医院在对自己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从2006年开始通过诉讼主张医疗损害赔偿。两法院四次判决,沈某均不服,先后三次上诉,一次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 医院赔偿42万余元经济损失 经法院委托,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某中医院对被鉴定人沈某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被鉴定人沈某右侧股骨头坏死与某中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中医院应对沈某的医疗过错责任参与度承担主要责任。被鉴定人沈某右侧股骨头坏死,右髋关节功能丧失为八级伤残,被鉴定人沈某髋关节置换术的治疗费约需8万元人民币,更换期为10年。 据此,沈某变更诉讼请求为:按90%的责任比例,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两次更换髋关节医疗及手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确认沈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数额后,按90%的过错责任,判决某中医院赔偿沈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髋关节置换术等共计427497.18元。 律师评析 无举证证明误工费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造成沈某损害后果的原因系手术中医源性感染、置入体内属不合格产品的钢钉。鉴定意见为“沈某右侧股骨头坏死与沈阳市某中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沈某的持续误工费应从病发治疗之日起到定残之日前一天止。 又因沈某不能举证其治疗前误工费实际收入,法院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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