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因病历书写问题导致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查明,承担举证不能的全部责任,赔付九十余万产科纠纷案例
2002年7月28日9时左右原告母亲郭某到被告山西省某院处足月分娩,当天于该院分娩一男婴,诊断:左臂丛神经损伤(臂麻痹)、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吸入性肺炎、双侧睾丸鞘膜积液。
原告后在被告处历经11年的康复治疗,手臂遗留部分功能障碍。
原告于2014年将被告山西省某医院诉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对于本案来说,被告山西省妇幼保健院为山西省妇产科权威医院,臂丛神经损伤案例发生率本身就少,代理人查证了患者在被告处的就诊病历,整个诊疗过程并未发现明显过错,案件曾一度陷入困境,但经仔细研究终于从该院产程记录当中找到了突破口,发现该产程记录可能存在数据捏造等情形。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了笔迹鉴定,被告无奈下承认了该产程记录为燕某一人书写。本案中被告的主要医务人员杨某、杜某、王某、石某、李某的签字前后不一,笔迹差异大。杨某20处签字至少4种不同笔迹、杜某13处签字至少3种不同笔迹、石某4处签字3种笔迹、王某3处签字2种笔迹、李某4处签字2种笔迹。
根据《执业医师法》中“谁操作,谁签字”的原则。在无其他病历可印证的情况下,该一人书写的“产程记录”、“分娩记录”已无法证明7月29日8点30分至14点15分之间原告母亲郭某的宫口全开程度、抬头下降及胎心情况,且而这些情况恰恰又是臂丛神经损伤案件评价医方是否应及时采取剖宫产的重要指标。该指标系伪造的证据,医疗过错鉴定已无鉴定依据。
后本案经省内鉴定中心鉴定,由于医方病历存在问题,导致鉴定不能进行,最终,杏花岭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山西省某医院承担对原告的全部赔偿责任,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
7年
6973分 (优于93.87%的律师)
一天内
1129篇 (优于89.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