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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残疾的,该如何计算其生活补助费以及残疾用具费?

作者:李海医疗事故团队时间:2018年08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31次举报


残疾生活补助费是指患者因为医疗事故而致残疾,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从而需要的必要生活补助费用。同时,伤残者由于部分功能的丧失或障碍,可能需要一些辅助工具以满足生活的需要,这就是残疾用具费。对于医疗事故案件中的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的计算方法,我国法律也有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该法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对于残疾生活补助费与残疾用具费,是根据年龄来计算的,不同的年龄可能会导致支付不同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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