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5月10日早上,已经怀孕九个多月的孕妇刘某突然感到胸闷气短、腹部阵痛,于是在家人的护送下迅速起到当地医院救治。后抢救无效,刘某死亡。在抢救过程中,医院的医生使用了肾上腺素,但病历中并没有关于使用该药时病人的病情的记载。随后,刘某的家人认为该医院在抢救过程中。过早地使用了肾上腺素才导致刘某死亡,要求医院承担责任。而医院则认为虽然给刘某使用了肾上腺素未记入病历,但这与刘某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院使用肾上腺素并无错误。那么,未规范记录病情导致患者受损,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本案中,医院在抢救刘某的过程中使用了肾上腺素,依法应当在病历中作详细的记载,即使因抢救没能及时书写病历,也应当在抢救结束后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但该院书写的病历中对此并没有详细的记载,显然违反了该强制规定,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知,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构成了对刘某生命权的侵害,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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