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院方病历记载:郭某某,女,19xx年生,201x年x月x日因间断性下腹疼痛伴外阴不适x月余就诊于山西某医院,x月x日妇科超声检查示:宫腔内可见范围2.2*1.2cm无回声区,内见少许絮状回声,双侧卵巢显示不清,提示:宫腔内回声不均。宫颈LPT(201x年x月x):未见癌细胞和上皮内病变细胞,轻度炎症。宫腔镜检查(201x年x月x日):宫颈黏连,探针分离部分黏连后进入宫腔,见宫腔内多量胶冻样及粘稠脓性液,双侧输卵管开口未明示,腔内未见明显赘生物及异形血管,子宫内膜薄,颈管内膜未见明显异常,宫腔深7cm,行分段刮诊术,宫颈未刮出明显组织,负压吸引宫腔内积液,吸出脓性液体约10ml,再次宫腔镜检查,宫腔内仍有少许脓性纤维组织,难以清除,与子宫肌层界限不清,刮出组织后送病检。刮宫术后,医生建议住院治疗,于x月x日入住山西某医院。
201x年x月x日,在手术室宫腔镜下宫腔异常组织电切术,当天下午两点左右,医生告知患者家属宫腔内有粪便,需要切除子宫,采取腹腔镜下子宫切除术,腹腔镜见盆腔黏连严重,中转开腹,分离黏连肠管后见乙状结肠有一破口月0.5cm,给予间断缝合加固,切除子宫后缝合阴道残端,稀碘液及生理盐水冲洗腹腔,盆腔置引流管两条逐层关腹,留置肛管,术毕。目前患者经过积极治疗后仍存在腹痛,腹部伤口未完全愈合,一直有分泌物渗出,因为院方的错误诊疗行为,导致患者子宫和乙状结肠穿孔,行子宫切除及乙状结肠修补术,术后因腹腔黏连严重,腹痛,造成巨大的痛苦。
患方认为院方在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巨大的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院方于201x年x月x日为患者行清宫术,造成子宫穿孔,乙状结肠穿孔,最终开腹行子宫切除术和乙状结肠修补术,存在严重的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01x年x月x日,院方因患者诊断为宫腔积脓行宫腔镜清宫术,术中清除脓液约10ml。x月x日,再次行宫腔镜清宫术,违背诊疗常规。前后两次清宫术间隔进一周,
依据《妇产科学》第八版第445页:宫腔镜检查与治疗的禁忌症:绝对禁忌症:1、急性、亚急性生殖道感染,2、心、肝、肾衰竭急性期及其他不能耐受手术者,3、近期(3个月之内)有子宫穿孔史或子宫手术史者。
第二、患者于201x年x月x日在山西某医院行B超检查示宫腔积脓,范围为2.2*1.2cm,于x月x日行宫腔镜刮宫术,负压引流出脓液10ml,违反诊疗常规。
依据:《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第22页:宫腔积脓的
治疗方案及原则:1、扩张宫颈使脓液外流,2、需家用广谱抗生素。
第三、患者于x月x日行宫腔镜检查及分段刮宫术,术中未见宫腔存在异常组织,但却于x月x日为患者行宫腔异常组织电切术,术中未在B超监测下进行电切,导致子宫、乙状结肠穿孔,粪便经腹腔流入子宫,存在过错。
宫腔镜治疗绝经后宫腔积脓或宫腔内异常组织电切应在B超
监视下手术。
201x年x月x日,在手术室宫腔镜下宫腔异常组织电切术,当天下午两点左右,医生告知患者家属宫腔内有粪便,需要切除子宫,足以可见医方在刮宫时导致子宫穿孔,进一步损伤乙状结肠的事实,后手术确实也发现乙状结肠有一破口约0.5cm。
第四、院方为患者x月x日次行宫腔镜刮宫术的记载不全面,不详细,未能证明手术的详细过程及手术条件。
麻醉方式、膨宫介质及压力等未记载,膨宫液为生理盐水或5%葡萄糖,糖尿病人5%的甘露醇。膨宫压力小于或等于100mmHg。
第五、院方为患者于x月x日行宫腔镜下分段刮宫术,有少许脓性纤维组织术中未见宫腔内存在异常组织;术后处理:休息半月,抗生素预防感染,但却于一周后即x月x日在次行宫镜下异常组织电切术,存在过错。
治疗宫腔积脓,抗生素使用超过2周。
第六、院方存在篡改病历的情形,而且该篡改行为对治疗方案有直接的影响。
201x年x月x日的山西某医院医学印象检查报告单的原件与复印件见存在明显的不同。
原件:内镜诊断:宫腔积脓。
复印件:内镜诊断:宫腔积脓,宫腔赘生物性质待查。
赘生物是机体或器官内、外表面在病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突出物的总称。而在病历记载:宫腔内仍有少许脓性纤维组织,难以清除,与子宫肌层界限不清。
从医方入院记录辅助检查当中也可以看出,201x年x月x日的宫腔镜检查结果为:宫腔积脓,该结果与原告向法庭举证的第二份证据检查报告的结果相符合。
但在封存的病历里面有一张201x年x月x日的宫腔镜检查单的检查结果为:增加了一条:宫腔赘生物性质待查。故医方的病历前后矛盾,意在寻找其第二次宫腔镜电切除的依据,故在鉴定时应当本着不利于病历记载者的原则进行鉴定。
第七、医方孕育史记载足月顺产1女,事实上患者终生没有怀孕。
综上,由于院方的错误诊疗行为导致患者子宫和乙状结肠穿孔,行子宫切除及乙状结肠修补术,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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