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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就诊山西某地区医院过错陈述案例

作者:李海医疗事故团队时间:2024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次举报

201x年x月1x日x时x分,杜某因妊娠39周,不规率下腹憋胀6小时就诊被告医院,以“宫内妊娠39周,不规律下腹憋胀6小时,胎心监护;基线低”收住院,入院诊断:宫内妊娠39周、G1P0LOA,脐绕颈两周。专科查体:腹隆,腹围:97cm,宫高29cm,胎位:100次/分,不规律宫缩,胎膜未破,内诊:宫口未开,头先露,S-3;辅助检查:201x.x.x被告医院彩超提示宫内单活胎,脐绕颈两周。给予完善检查,II级护理,普食,密切观察宫缩及胎心情况,拟阴道分娩。x月xx8时胎儿胎心,90-140次/分,诊断为胎儿宫内窘迫,于10时行硬腰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剖娩一男婴,201x年x月x日出院。

患儿在成长过程中,x月抬头,x月翻身,x月独坐等动作笨拙,遂于201x年x月x日就诊于山西省某医院,诊断为全面性发育落后,住康复科治疗。头颅核磁(201x.x.x)显示:脑萎缩样改变。

患儿目前的损害后果是由脑损伤引起,医方在对孕妇的生产过程中及产后新生儿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导致了患儿目前的损害后果,医方的过错与患儿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孕妇入院后胎心监护,x时x分显示胎心100次/分左右,基线较平直,提示胎儿宫内缺氧,未予处置;约两小时后,x时x分显示胎心100次/分,基线较平直,提示胎儿宫内缺氧,仍未予处置,提示胎儿存在宫内缺氧,有急性胎儿窘迫的表现,未紧急终止妊娠,导致胎儿宫内长时间缺氧,与胎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第9版《妇产科学》第139胎儿窘迫临床表现及诊断:1.急性胎儿窘迫  主要发生在分娩。多因脐带异常、胎盘早剥、宫缩过缩、产程延长及休克等引起。(1)产时胎心率异常:产时胎心率变化是急性胎儿窘迫的重要征象。应在产时定期胎心听诊或进行联系电子胎心监护,当出现胎心率基线无变异并反复出现晚期减速或变异减速或胎心过缓(胎心率基线<110次/分),提示胎儿缺氧严重。

处理:急性胎儿窘迫,应采取果断措施,改善胎儿缺氧状态。(1)一般处理:应该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纠正胎儿缺氧,包括改变孕妇体位、吸氧、停止缩宫素使用,抑制宫缩、纠正孕妇血压等措施,并迅速查找病因,排除脐带脱垂、重度胎盘早剥、子宫破裂等。如果这些措施都不凑效,应该紧急终止妊娠。

      第二、孕妇入院后胎心监护提示胎心基线低,接诊大夫给予吸氧等措施,x时x分胎心监护提示胎心基线仍然低,说明给予一般处理(吸氧)措施,胎儿宫内缺氧未见改善,应当尽快终止妊娠,但接诊大夫建议孕妇等第二天上班后找孕期接诊大夫处理,直到第二天11时多,才给予剖宫产术结束分娩。胎儿出现窘迫,长时间未予处理,导致胎儿出生后缺氧性脑病加重。

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第9版《妇产科学》第140页胎儿窘迫处理  1.急性胎儿窘迫 (3)尽快终止妊娠、根据产程进展,决定分娩方式。1)III类电子胎心监护图形,但宫口未开全或预计短期内无法阴道分娩,应立即行剖宫产。2)宫口开全:骨盆各径线正常者,胎头双顶径已达坐骨棘平面以下,一旦诊断为胎儿窘迫,应尽快行阴道助产术结束分娩。

人民卫生出版社第9版《妇产科学》第55页评估胎儿健康的技术:III类电子胎心监护有两种情况 胎心率基线无变异并且在下面任何一种情况:1复发性晚期减速2复发性变异减速3胎心过缓(胎心率基线<110次/分)。

可见,据专科检查、胎心监护结果和妇产科学的上述诊疗规范,孕妇入院后符合III类电子胎心监护,宫口未开全,骨产道无异常,应立即行剖宫产术终止妊娠。

第三、孕妇诊断为胎儿宫内窘迫,剖宫产后未予处理,存在过错

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第9版《妇产科学》第140页:急性胎儿窘迫的处理  无论阴道分娩或剖宫产均需做好新生儿窒息的抢救准备,胎儿娩出后,立即清理上呼吸道,留取胎儿脐动静脉血样进行血气分析,以评估胎儿氧合及酸碱平衡状况。

第四、孕妇诊断为胎儿宫内窘迫,行剖宫产分娩后,娩出男婴,给予新生儿脐血血气分析,血糖等检查结果。据检查结果,新生儿存在低血糖及酸碱平衡紊乱,但院方未予处理,存在过错。

据检查结果:PH值、pco2、po2均异常,glu3.0mol,据院方病历医嘱及病程记载,未有针对此状况进行任何处理,其与患儿目前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五、院方存在对病历的虚假记载,与客观事实不符,请专家综合分析,评定院方的过错。


据院方的病历记载,胎儿共宫内窘迫,长达8小时左右,胎儿娩出后,阿氏平分1评10分,羊水清亮,未见粪染,胎儿哭声响亮,可事实上,新生儿和母亲同室后产妇发现胎儿哭声欠响亮,且睡觉不安稳,一直低声哭,给予母乳喂养等措施后,仍未见改善。

综上所述,医方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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