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褚x于2019年7月12日上午因阴道出血就诊被告医院,大夫给患者进行验血和彩超检查,结果出来后大夫说没事,于是给患者开了止血药裸花紫珠颗粒,患者回家按照处方服用药物。7月30日下午原告因腹痛、阴道出血再次就诊被告医院,医院给患者进行了验尿、验血,彩超,后告知患者是宫外孕,需要马上急诊做手术。之后医院进行了各项检查,但却迟迟未给患者做手术,解释说是手术医生是太原xx医院的,手术医生去泰国旅游还未下飞机。在患者等待医生过程当中,患者腹痛加重并发作频繁,患者家属要求转院,但被告医院不允许转院,患者一直等到当天晚上23点左右。在家属再三表达要求马上做手术的意愿,医生给患者家属讲解了手术风险,并未告知家属需要切除输卵管,然后医生开始给患者做手术, 手术过程中医生突然出来说要切除输卵管,家属询问原因,医生回复说不切除输卵管就会威胁生命,为了保命要求家属签字,家属签字后医生继续手术,手术于7月31日凌晨1点半结束。后患者在被告医院住院4天,于8月3日出院。我们认为太原市x医院在对褚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过错:
1、患者于2019年7月12日因阴道不规则出血(见门诊处方的诊断)就诊被告医院,被告医院给患者做了血常规检查和血HCG、B超(见化验单检查报告及B超报告单),医方按照阴道不规则出血给患者开具了裸花紫珠颗粒(见门诊处方的处方内容),患者回家按照该处方服用药物,事实上医方延误了患者的病情。
患者的门诊处方和化验单以及太原x医院2019年7月30日--8月3日住院病历现病史记载可以佐证上述事实。
2、医方2019年7月12日B超存在疏漏,医方应提供当时本案的B超储存的影像资料来证实医方是否尽到了谨慎义务。
3、患者在2019年7月30日下午就诊,医方因没有大夫一直让患者等待,直至当天晚上11点才开始手术,存在延误的诊疗事实,事实上,患者此次就诊是腹部隐痛,早期处理的话可以考虑保守治疗的手段。
4、患者事实上证实是输卵管壶腹部妊娠,该部位如果早期发现的话,预后较好,可以采取保守治疗处理,完全可以避免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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