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江xx,男,2018年x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x路x号北区xx栋x室,身份证号:3604.....,联系电话:1527...。
法定代理人:王xx(系江xx的母亲),女,199x年x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x路x号x区x栋x室,身份证号:3604....,联系电话:152.....。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九江市xx院上诉一案答辩如下:
第一、九江市xx院上诉理由第一点、第二点、第三点陈述的内容均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当中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且法庭辩论当中也反复多次提出,但一审法院也是经过慎重的咨询、论证、分析的情况下作出了所委托鉴定有效的最终意见,故九江市xx院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原版异议照搬没有任何说服力,且意在拖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速判速决。
第二关于“湖北xx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完全错误。”问题。
首先,鉴定人员所取证内容足以显示该病历中维生素k的医疗行为的虚假。医方自己没仔细审阅自身的问题导致了错误观点。
1、由于后台系统仍有可被修改新增或删除内容及痕迹的功能,也就是提取的电子检材不一定显示变更内容,但是电子检材和纸质检材相对比出现的多处不一,也足以证明病历的篡改,所以客观证据在于电子检材和纸质检材的对比,请医方不要忽视。
2、电子病历已经过质证,此不再赘述。
3、由于患方多次于不同时间打印病历且均有医院盖章,其中2019年2月打印的病历与电子病历医嘱执行签名不同,而2020年3月打印的病历与电子病历医嘱执行签名相同(电子病历提取时间2020年7月)。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附光盘内容,针对“维生素k1注射液”这一医疗行为,其START_DATE_TIME翻译为开始时间2018-11-07 8:28:00,
STOP_DATE_TIME翻译为停止时间2018-11-07 9:19:00,PERFORM_SCHEDULE翻译为执行计划09:19;00,稍微学习过英语的人都能理解这三项皆有反映这一医疗行为发生的时间大致在2018-11-07的上午8至9点左右,但这一证据又与医方在一审庭上称维生素k注射执行实际在于2018-11-6日晚患儿出生时间相悖,同时也与医院方录音解释相悖。足以证明医院对维生素k注射这一医疗行为的混乱及错误。
1、通过《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附光盘,找到医院方所称的《收费清单纸质版2》的电子版如图,打开看其内容,pdf文件里是2019年12月江xx住院的清单
exl表格文件里是江君珩2019年1月在妇幼icu抢救的清单,
并非医方所坚称《收费清单纸质版2》的电子数据。
打开《收费清单(大人)》文件,与《收费清单纸质版1》相符,而《收费清单纸质版2》在光盘中仍无电子版内容。所以,鉴定书36页分析
异常仍成立。(正是医院方被文件名称所混淆却并没有打开查看,对所调取检材未能仔细审阅,才会做出鉴定所是主观判断的无理控告)
因此,医方仍未能有效解释2份清单为何不一样,
因此,湖北xx司法鉴定所没有做出错误的主观认定,程序合法,且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无任何矛盾之处。
其次、九江市xx院将自己提供鉴定检材的失误归结于鉴定机构,有没有道理?何况隐匿鉴定检材只是认定不真实、不完整的一个内容。
再次、鉴定听证不是必经程序,医疗过错鉴定不听证的也比比皆是,请九江市xx院拿出法律规定?
在此、九江市xx院认为鉴定机构是根据个人生活经验进行判断、没有任何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这是一个败诉者发泄情绪的常见形式。
最后、九江市xx院在上诉状当中反复提到其将《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附光盘部分内容截图作为证据向原审法院提交,但一审法院未予审视。我们要说:你们医院的专业人士可以用一些大家都无法理解的专业说法来欺瞒法官,欺瞒一审原告,但我们提出的一些普通人即可看明白的篡改病历的情形,你如何解释?
原告方提交了被告分别于2019年2月12日、2020年3月、2020年7月给原告复印的产妇王xx的三份病历,在这三份同一患者同一住院时间、本应一样的病历中体现出明显的不一致,从2019年2月12日和2020年7月复印的患者名字为王xx的2018年11月5日9:20--2018年11月9日10点04分临时医嘱单来看,两者不仅仅在有无医生、护士签字有区别,更重要的是还有以下重大不同之处:(1)、两份临时医嘱单中,患者的年龄不同,一个是25岁2月,一个是26岁。(2)、两份临时医嘱单中,一个显示病房为:产房病区,一个显示病房为:产科特需病房。(3)、两份临时医嘱单中,一份医嘱单当中2018年11月5日9点20分电脑血糖监测及静脉采血显示执行护士为:曹x,另一份医嘱单当中2018年11月5日9点20分电脑血糖监测及静脉采血显示执行护士却是刘x。(4)、两份临时医嘱单中,一份医嘱单当中2018年11月5日10点36分迁床显示执行护士为:曹x,另一份医嘱单当中2018年11月5日10点36分迁床显示执行护士却为:刘x。(5)、两份临时医嘱单中,一份医嘱单当中2018年11月6日8点50分包床、肛门指检、进入产房显示执行护士为:代xx,另一份医嘱单当中2018年11月6日8点50分包床、肛门指检、进入产房显示执行护士却为:童x。(6)、两份临时医嘱单中,一份医嘱单当中2018年11月7日8点25分观察阴道流血、鲜益母草胶囊、红核妇洁洗液、静脉采血显示执行护士为:贡x,另一份医嘱单当中2018年11月7日8点25分观察阴道流血、鲜益母草胶囊、红核妇洁洗液、静脉采血显示执行护士却为:李x。(7)、两份临时医嘱单中,一份医嘱单当中2018年11月7日8点25分鲜益母草胶囊有48粒口服记载,红核妇洁洗液有兑水外用,每日一次,300ML,外用,另一份医嘱单当中2018年11月7日8点25分鲜益母草胶囊去掉了48粒的记载,鲜益母草胶囊去掉了兑水外用,300ML的记载。请问上述发现的不同之处,医方的解释(第一次和第三次复印的病历是从现有病历复印出来的,而第二次复印的病历是直接从电脑里打印出来的,故没有大夫和护士的签字)还能成立么?医方明显是在向法庭做虚假陈述。同时,我们尤其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根据医方复印的病历显示维生素K注射的医嘱抬头是王x,而不是王x之子,结合原告提供的录音,请法院严格认定医方维生素K的注射主体。最后,我们要尤其强调的是:被告九江市妇幼保健院的代理人解释说,第一次和第三次复印的病历是从现有病历复印出来的,而第二次复印的病历是直接从电脑里打印出来的,故没有大夫和护士的签字,我们要说:2020年3月复印的病历是直接从电脑里打印出来的,但我们从2020年3月医方所谓的电脑打印件中却发现了多张明显的复印件,这又怎么解释?医方的陈述与2020年3月复印的病历显示出来的事实完全不同,医方明显是在向法庭做虚假陈述。
第三、关于“原审法院直接采信四川xx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错误”的问题。
1、关于抽取鉴定机构的问题。
最初医患双方抽取了湖北xx司法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后来一审法院决定将鉴定事项进行了变更,此种情况下重新抽签没有任何问题,依然是双方各出一家鉴定机构进行盲抽,同时医方并未拒绝也实际上参加了抽签,后医方提供的鉴定机构没被抽中,医方才提出了异议,此种情况显然是无效的。
2、一审法院并没有否定湖北xx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并将该鉴定书作为鉴定依据参与医疗过错鉴定,四川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引用该鉴定书没有任何问题的,事实上综合全案证据,医方篡改病历的事实不光从电子病历鉴定书可以认定,其他事实也完全可以佐证。
而且四川xx鉴定书认定为主要责任,法院判定百分之九十也没有任何问题,故即便没有湖北xx鉴定所的鉴定书认定的不真实这个问题,法院判定百分之八十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3、一审法院本应让医院承担篡改病历的全部责任,也是出于考虑医院颜面的情况才认定了百分之八十的责任,已经是照顾了医院的感受。
第四、关于“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提示及时补充维生素k1的认定是错误”的问题。
首先,“未提示及时补充维生素k1” 的认定是有湖北xx计算机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为依据的,其次,被告的补记维生素医嘱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六个小时的规定,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且医嘱所在名字也非患儿本人,在这种情况下你让法院怎样去认定你补记的真实性?如果法院认定了这种补记的真实性,那就是枉法裁判,你把你自己的失误让法官用他的一生的执业前途去承担?可能么?你医院觉得合适么?
第五、答辩人强烈请求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尽快先予执行,以
解救答辩人一家人于水火之中,附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先予执行申请书。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父母现在为了给孩子到处治病,家庭贫困,穷困潦倒,无法生活,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对此案予以重视,尽快下判,以解救答辩人一家人的苦难,同时,被告作为一家市级医院可能面临高额赔偿来说,日子并不好过,但医院想过患者一方么?医院毕竟是一个单位,相对于个人来说怎么也比个人强,而对于患者来说,由于医方的过错导致患者终身身体残疾,终身智力残疾,一辈子将面临着无助,其父母终有去日,这个孩子怎么办?不是谁家的事情,谁也体会不了这种痛苦,答辩人母亲每天抱的一个脑瘫孩子,谁能体会答辩人母亲的痛苦?答辩人也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将继续以各种不同方式向省里和中央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誓将这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官司进行到底,直至有一个令世人信服且不容置疑的公正判决。
答辩人:
附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申请书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