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超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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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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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约车未购营运保险,保险公司拒赔案

作者:吴超然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68次举报


浅析网约车未购营运保险,保险公司拒赔案

 

随着公共交通出行方式的日益多样化,网约车以其便捷度、舒适感、优质服务等优势获得了广大群众的青睐,面对这一日益增多的需求以及滴滴、易到、神州等平台的普及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事专车司机这一行业。吴律师友情提醒,从事网约车司机开车需谨慎,否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若未购买营运保险,保险公司商业险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中,吴律师现就自己办理的真实发生的一起“网约车未购营运保险,保险公司拒赔案”作简要评析,供广大网约车司机以及即将从事网约车行业的司机参考。

案情简介:2016年8月16日,李某就苏******轿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被保险人为李某;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6年8月17日0时起至2017年8月16日24时止。

2016年8月26日傍晚,李某驾驶苏******小型轿车接到“易到用车”网约车平台订单后,在接客途中,与案外人驾驶的赣******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保险公司调查,李某为专职的网约车司机,事故发生在接客途中,其驾龄未满一年,尚处于实习期,涉案车辆在“易到专车”平台登记司机为“万某”,平台参与分高达47200分,司机等级为LV2。2016年9月30日,保险公司向李某出具《拒赔通知书》。

2016年11月1日,被保险人李某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车辆损失费54700元、施救费300元。2016年11月1日、2017年3月1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17年3月1日当庭作出判决:驳回被保险人李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吴律师评析:

针对此案的争议焦点,吴律师作以下简要分析:

1、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保险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

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项下重要提示栏载明:……4、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转、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该提示清晰明了、不存歧义,开宗明义地对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进行约束,且《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亦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已履行了保险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

2、家庭自用车从事网约车营运,是否已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

网约车与家庭自用车辆有何区别?①使用频率、时间、路线比家庭自用车辆更长②车辆乘客不特定③车辆行驶路线不特定且更频繁行驶于驾驶员不熟悉路段④靠边停车,禁止停靠路段停车更频繁⑤驾驶时使用手机频率更高⑥为赶时间接送顾客以获得顾客好评,超速违章现象更频繁。综上,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更大,因此李某将涉案家庭自用汽车进行网约车营运,已造成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无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还是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商业险均应拒赔。

吴律师建议:

通过对沪首例网约车拒赔案的简要分析,吴律师对此作如下建议:

1、安全出行、文明驾驶;

2、对于购买非营运保险的家庭自用车,不能抱着侥幸心理从事营运等违法活动,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从事营运活动必须购买营运保险,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将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3、给广大想从事网约车的司机朋友们提个醒,从事网约车需符合2016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实施的《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的内容,吴律师节选了其中最关键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第八条(网约车车辆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第九条(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许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吴律师以上述案例以案说法,望对广大司机朋友有所帮助,对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直接联系吴超然律师18001757756或添加其微信。


吴超然律师,咨询电话:18001757756。执业十余年,高级合伙人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并担任团队主任,上海市律师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1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