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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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发布者:马跃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6日|分类:综合咨询 |3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李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入住多年,但因规划文件的房屋性质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产权性质不同,导致最终无法办理产权证,遂将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及已付购房款的二倍赔偿。一审法院支持的李某的诉请。接受某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二审,二审法院采纳律师观点认定开发商不构成欺诈未支持二倍赔偿,诉讼逆转。

案件点评

开发商在售房及为李某办理产权过程中确实存在错误,但是否构成欺诈,还应从法律规定欺诈的构成要件去判断,本案中,开发商并不存在故意欺骗或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且导致规划用途改变也非开发商错误,同时,开发商一直采取积极补救的态度来解决问题,因此并不构成欺诈。

律师建议

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时,需要注意审查开发商五证是否齐全之外还应考察其具体内容是否与合同内容约定相符,避免纠纷产生。

注意:案例点评内容中,不能出现具体公司名称、人名等;不得带有诋毁、批判等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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