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李XX、吉林省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7)吉0102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X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80.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