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购买某房产公司的商品房一套,双方约定了面积、总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订立后,王某付清房款,领取了产权证。但在交房的过程中,该房产公司委托了某物业公司办理交房手续,物业公司要求王某交纳物业管理费才能办理交房。
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支付王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5000元。
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xx年8月1日,王某付清房款时间为同年11月15日,根据合同补充协议“在交房时,如买受人自身原因未付清应付房款,交房日期顺延,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之日起3天内”的约定,确定房产公司交房时间应为20xx年11月18日。房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向王某发书面通知,且王某请求交付时设定预交前期物业费作为交付房屋钥匙条件,致交房未成,房产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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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