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的李某以网红主播的身份在某平台上进行直播,A公司为李某提供直播场所和管理,但李某与平台和A公司均未签订过劳动合同。李某认为自己是A公司的主播,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工资也一直A公司发放。
李某离职后,要求A公司补发未支付的工资差额。
A公司则认为,其与李某仅是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李某与视频平台之间才是劳动合同关系,向李某支付的是合作分成,并非工资.
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应向李某给付工资差额。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三方面的判断依据: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李某与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