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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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在单位娱乐时受伤,是否能获得工伤赔偿?

发布者:李琴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297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郑某系某小学教师,某日放学后与同事在学校操场踢球,运动过程中右腿受伤。事后,郑某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申请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随后,郑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分析

工伤认定实践中,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应分为公务性、强制性、纪律性较强的活动和公务性、强制性、纪律性较弱的活动。其中,单位组织的公务性、强制性、纪律性较强的活动与工作原因的紧密性更强,在此类活动中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相反,单位组织的公务性、强制性、纪律性较弱的活动更强调的是鼓励性、娱乐性、自由性,与工作原因不存在直接的联系,在此类活动中受伤就不应认定为工伤。郑某当日参加的篮球活动不带有强制性,是公务性、纪律性较弱活动与工作原因不存在直接的联系,某在该活动中的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判决

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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