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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评估、鉴定费由谁承担?

作者:张宁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7次举报

应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外承担。《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属于为查明事故原因、车辆损失程度所支付费用范畴。故应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外承担。

一、交通事故中评估、鉴定费由谁承担

1、应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外承担。

2、首先,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属于为查明事故原因、车辆损失程度所支付费用范畴。故应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外承担。

3、其次,没有任何法律或者解释明确鉴定、评估费用属于商业三者险格式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以此约定抗辩赔偿诉求属于扩大解释格式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即使保险人有相关证据证明鉴定、评估费用确实属于其他相关费用范畴

依据《保险法》第19条关于保险合同中特定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也因该约定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相抵触,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而无效。

二、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赔偿什么费用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可以要求的主要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级伤残按照20%计算。

7、被抚养人生活费。

另外,还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等。情况不同,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也有所不同。

 


张宁,男、汉族,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学士学位。 业务范围涉及合同纠纷、公司纠纷、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平凉
  • 执业单位: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8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