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雷婷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6日 17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郴州市XX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东XX。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湖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
负责人:张XX。
原告郴州市XX公司与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郴州市XX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郴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98元,减半收取7449元,由原告郴州市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