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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设置三十天冷静期
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离婚冷静期”条款。简单来说,协议离婚的流程将会变成:
(1)递交申请:夫妻双方协商一起向民政局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2)冷静期三十天:等待三十天,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则协议离婚未达成。若均未撤回申请,则进入下一步。
(3)抉择期三十天: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如果在这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对于冲动离婚的当事人来说,离婚冷静期能够给双方再次慎重考虑的机会。
02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民法典修改了原本婚姻无效的事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障碍,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的情况,另一方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恢复自由身,并且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一方在婚前知道另一方重大疾病的情况,而自愿结婚的话,法律会保护双方的选择权,婚姻不会被一刀切认定为无效。 为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03 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
04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05 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06 全职太太离婚补偿得到明确
07 “挥霍”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对其不分 或少分财产
08 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 有争议 民法典将以往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09 久拖不判离得以解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一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如果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