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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院关于妨害公务罪量刑指导意见

发布者:韦志聪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408人看过


(十一)妨害公务罪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
(4)持械妨害公务的;
(5)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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