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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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0条

发布者:王凯旋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963人看过

1.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不得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2.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对方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违反禁止流押的规定。

3.涉学区房买卖合同案件中,学区房的学位可作为行为保全对象。

4.一房二卖中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应根据其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等因素来判断。

5.名为顶名购房协议实为委托代理的合同应在查明协议内容及意思表示的情形下综合认定。

6.房屋买卖“阳合同”中虚低的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7.因房产新政和违约行为共同作用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8.国家实行房产新政,当事人已预见风险并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按揭不能承诺的,不属于情势变更。

9.房屋买卖双方已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签字确认网签但尚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的,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10.购房人已转卖房屋的,不影响其追究房屋面积误差的损失赔偿责任。

11.房屋出卖人不得将蚁害作为不可抗力规避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12.因土地征用而成为非农人口的农村居民仍生活在农村的,其购买宅基地可享有农民待遇。

13.借款人未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合意而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在非真实意思表示时与贷款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生效。

14.房屋出卖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瑕疵行为,买受人以出卖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瑕疵行为拒绝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属于不当行使履行抗辩权。

15.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于其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不同意致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包括赔偿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16.房屋买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收条不足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

17.得房率缩水超过合理误差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8.因国家房贷政策调整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9.逃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条款无效若不影响合同交易目的实现,则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0.一房二卖情况下可以将出卖人的违约收益用于对买受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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