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银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合伙联营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权激励的起源一晋商身股制

发布者:孙金银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2日|分类:股权纠纷 |1010人看过

目前,大多数学者认可晋商的身股制度是现在股权激励的锥形的说法,认为其非常接近现代股权激励概念,在激励和约束商帮成员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晋商股份分为银股、身股,“出资者为银股,出力者为身股”,即东家出钱、经理出力并为东家的资本负责。东家允许经理等人凭借自己的能力和经验顶一定数额的身股,银股和身股持有者享有均等的分红权利。至于每股的数额,各个商号均不相同,一般而言,资金越雄厚的商号,每股的数额相对越多。

一般三到五年为一个账期,每逢账期,按股分红。盈利愈多,分红愈多。最初银股和身股按着二八、三七或者四六的比例分红,但后期随着票号规模的扩大,号内顶身股者逐渐增多,身股的分红渐渐超过银股分红。如乔家大德通票号,1889年银股为20股,身股为9.7股,到1908年时银股仍为20股,而身股增加到了23.95股。随着身股比例的增长,顶身股的员工越来越多,每名员工所顶的份额也越来越多,因此员工个人利益与票号整体利益的关系就更加紧密。

身股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顶身股者离职或死亡后其股份随之终止,但是也有的实行协帐制度,称为“故股”。即有突出贡献的人,在其去世后,家人可以根据其之前所顶的身股,享受一到三个账期的分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