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道家事罗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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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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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怎样继承?涉及到的知识点只要看这一篇就够了!

发布者:淳道家事罗丹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464人看过

摘要:遗产的范围是什么?遗产如何分配?遗产继承的顺序是什么吗?什么时候会丧失遗产继承权?遗产如何处理?《民法典》出台之后,这些规定有什么新变化吗?有哪些新增规定吗?淳道律师团队有专门的遗产继承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

一、遗产继承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之前的《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此次《民法典》扩大了遗产继承范围,不再采取列举+兜底条款的形式。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层出不穷。此种方式顺应了科技发展,也为法官裁判提供了适用依据。

遗产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如果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立遗嘱,应对个人合法财产进行遗嘱分配。

二、遗产分配的相关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遗产继承的顺序

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在这四种继承方式中,如果出现两种以上的情况,效力最高为遗嘱继承,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就是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被继承人死亡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法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四、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本次《民法典》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增加一项: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

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同时增加规定:被继承人宽恕行为和继承权恢复的情形。增加规定: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五、遗产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民法典》继承编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如下: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成功案例

1、客户诉求

罗阿姨年数已高,丧偶多年后遇见同样丧偶的李大爷,两位老人于当年登记结婚,并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购置了一套房产。但好景不长,李大爷突发心脏病离世。之后,李大爷的子女将罗阿姨挡在家门口外,并声称,李大爷的财产与罗阿姨没有关系。罗阿姨倍感凉心,来寻找“淳道家事”的帮助。

2、律师分析

经过初步了解,李大爷在儿女的建议下,已经设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由自己的儿女继承。罗阿姨万万没有想到,平时与自己朝夕相处的亲人如此防范自己。其实,在实践中,这种事情时常发生。老年人再婚,因为情感基础薄弱,为了防止自己的财产被再婚配偶利用,往往会自书遗嘱,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立遗嘱由自己的子女继承,但是在法律上,这个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3、案情结果

“淳道家事”律师的建议下,罗阿姨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房产的一半归自己所有,另一半按份额与李大爷的儿女分割。诉讼中,李大爷的儿女向法院提交了自书遗嘱,法院最终认定自书遗嘱无效,支持罗阿姨的全部诉求,保护了罗阿姨的合法权益。

4、律师评述

老年人再婚的相关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多个家庭的利益,再加上双方各自的子女一般都己成年另组家庭,遗产继承关系相对一般案件复杂许多。本案中,李大爷的子女仅仅能继承李大爷有权处分的财产。淳道律师建议,再婚老年人可以在专业的继承律师帮助下,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确定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立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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