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采集和处理技术的不断发展,生活中,时常接到陌生人打来的骚扰电话,时而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已外露,即带来物质上的损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对此,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免受侵害,《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该信息只有一条的话,是否也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种情况下,只有一条信息,同样构成该罪名,而不需要以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来衡量: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行踪轨迹”一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都没释明其概念。根据词典的解释,“行踪”指行动的踪迹(多指停留的地方);“轨迹”指一个点在空间运动,它所通过的全部路。也就是说,通过尾随跟踪、手机定位、偷拍、GPS定位、住房记录查询、购票查询等手段,获取的个人活动轨迹,并且被他人用于犯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与上一条对比,该项的二点不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是用于犯罪的,不包括不知道用于犯罪的情形;该项包括用于犯罪的所有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不仅限于行踪轨迹信息。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不仅仅从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来定罪,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的数量,同样是定罪的基础。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这分两种情况,曾因同样的罪名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是通过多方面综合考虑的,该罪名的的定罪量刑,具备完整的构成要件,是关键。
林丽娜律师